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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篇:2013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2013年5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130507实施日期:20130701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和数量,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制定和完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福利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福利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第五条福利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残疾人保障、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害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残疾人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利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提高职业技能。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职业技能培训、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权利。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依法经工商、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二)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实际上岗且从事全日制工作;(四)按照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五)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的无障碍设施。认定企业是否符合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条件,以其提出申请的前1个月的情况为准。第七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的说明;(三)在职职工岗位安排表和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四)企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凭证;(六)无障碍设施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等材料;(七)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及个人缴费证明。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确定由其所辖的区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福利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依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二)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原认定的民政部门能够当场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当场办理,换发福利企业证书;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第十条福利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住所,造成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需要重新配建无障碍设施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种、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或者无障碍设施配建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福利企业依法终止营业或者已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向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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