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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农合政策

第一篇:2014年新农合政策**县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2014年我县将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标准,调整新农合补偿政策。为保持新农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2014年度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将在2013年政策基础上调整、完善。一、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将2014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各级财政按每人每年320元进行配套补助,农村居民个人按每人每年80元缴费。新农合最高补偿支付限额(即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二、调整新农合补偿标准(一)村级定点门诊补偿限额为每人每年35元(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补偿比例为100%,家庭成员可以共享,结余结转下年。(二)乡及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补偿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每次门诊补偿最高不超过100元,乡镇级补偿比例为55%,县级补偿比例为40%,市级及域外不开放普通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药品的补偿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药品和辽宁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诊疗项目的补偿范围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补偿诊疗项目》规定的项目。(三)慢性病:糖尿病(严重合并症)、高血压病三级、冠心病、慢性肝炎、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病后遗症(重度偏瘫.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癌症门诊买药、帕金森氏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高位截瘫、精神疾病、血友病、银屑病、硬皮病、慢性肾炎,门诊补偿比例为50%,补偿限额为2000元。(四)住院补偿标准。乡镇级:A段,0~300元,按55%比例补偿;B段,300元以上,按80%比例补偿。县级:A段,0~800元,按40%比例补偿;B段,800元以上,按70%比例补偿。市级:A段,0~1000元,按40%比例补偿;B段,1000元以上,按55%比例补偿。省级及域外住院补偿:A段,0~1000元,按40%比例补偿;B段,1000元以上,按45%比例补偿。(五)外伤补偿。各定点医院负责认真核实外伤患者致伤原因,并提供外伤原因证明(由伤者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派出所负责提供),符合补偿范围的外伤按就医医院等级分级分段降低15%比例补偿。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交通事故及有责任方的外伤新农合不予补偿。(六)因患法定传染病、精神病就医的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不分级、不分段,按70%比例补偿。在市级精神病院就诊,日均补偿额不超过90元,在县级精神病院就诊,日均补偿额不超过70元,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日均补偿额不超过60元。(七)转诊管理在**省内就医,新农合只对在省、市、县(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报销补偿,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新农合概不核销。到**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必须在二级以上的县医院、县中医院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手续应当明确转往的医疗机构,并经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否则,新农合不予报销。外出打工人员、外地探亲居住人员在工作、居住所在地就医,事先应与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联系,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八)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障全面实施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障。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病毒性肝炎肝硬化、难治性癫痫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上述24种重大疾病,限额内医药费不分级不分段,按所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最高段补偿标准补偿,若最高段补偿标准低于70%,按70%补偿。超过限额部分按所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分级分段补偿。以上重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应将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重大疾病定点门诊,并将该门诊医药费纳入住院医药费,按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补偿。2014年度,终末期肾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按照重大疾病补偿标准上浮10个百分点结报,与血液透析直接相关的透析管路、注射器、透析液、生理盐水、肝素等需要单独收费的项目按照重大疾病补偿标准结报。(九)大病保险补偿(赔付)。新农合补偿后,参合人员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赔付。合规费用是指符合新农合政策和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十)其他继续执行新农合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将新农合支持中医药发展试点医院的中草药、中药制剂、针灸的门诊医药费按70%比例补偿。在市、县级政府办中医院发生的其他门诊、住院医药费按县级医院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三、其他相关政策(一)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起止时间为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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