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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Four全文翻译

第一篇:LessonFour全文翻译LessonFour:JudicialSystem第四课:司法系统第一部分:法院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每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有其各自非常完善、独立的法院系统,而且还有一个独立的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并不优越于州法院系统,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它与州法院系统是相互独立、互相配合的系统,其处理特殊的涉及联邦性质的问题。两个法院系统的并行存在常牵涉到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系统的关系问题,且显示出联邦制度的重要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九位法官组成,他们对于所有这些法院系统的事宜有最终和最高的决定权。尽管只有少数州,如内布拉斯加州,采用的是两级模式的法院系统,但是大部分州,包括联邦的法院系统都是三级模式。那就意味着每位诉讼当事人都有权到审判法院起诉,如果败诉,那么还有两级上诉,而他最终有可能在这上诉中胜诉。例如,在联邦系统中的审判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其在每个州至少设立一个。很多大的州则被分成两个、三个甚至四个司法辖区,这取决于其人口多少、地理情况和案件数量。美国一共有94个辖区而且每个辖区法院都有一个法官,或者更多是两个以上法官。若在地区法院得到了不利的判决,当事人可上诉到地区法院所在地的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联邦系统内共有11个以数字顺序命名的中级上诉法院,每个法院都包括三到十个州和属地辖区。另外,哥伦比亚特区还设有一个上诉法院,专门审理来自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还有一个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受理各种联邦专门法院例如索赔法院的上诉案件。每个上诉法院都有四名以上的法官,他们组成三人的合议庭来审理地区法院的判决和行政机关的一些决定。在上诉法院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在某些案件中,可能申请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州法院所管辖的案件通常的法院审判程序是审判法院、州上诉法院,然后是州最高法院。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牵涉到联邦宪法的问题,其可能被联邦最高法院来审查。从1988年始,最高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查是自由裁量的;实际上所有民事案件都作为权利而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作法已经被废除了。(各地的)三级制审判体制在最高法院所扮演的角色上有所不同。(各州)所采用的作法反映了关于最高法院应如何发挥什么作用的不同哲理(理解)。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只有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才有权被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同样的,在联邦法院系统中,除非是极少的情况下,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都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通过调案复审令来进行。由法院自己来决定哪些问题是关重大而应该引起重视的,并且可以拒绝审查判决所牵涉的它认为并不那么重要的问题。它以这种方式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进行以个案为基础的监督。对这个问题的另一种作法是,如在纽约州,在很多案件中上诉到州最高法院是立法所明文规定的一项权利。纽约州最高法院的首要职责好像是确保案件被正确的审判。在您要确定这些上诉法院的特定规则的时候,有必要仔细查看该系统的相关立法。第二部分:法官在从事法律职业者中不到二十分之一人是联邦、州、县或市法院的法官。除了某些较级别的法院外,法官一般都被要求具有开业律师资格,但是在任法官期间不得开业。在如何选择法官,到法官的选举方法以及法官的任期方面,因为(各州)太缺乏一致性,所以很难总结而只能给出三个显著特征。法官多是从执业律师中选择,而较少从政府服务法律职业者或法学老师中选取。美国不像其他国家一样有职业法官,而且对于那些渴望做法官的年轻的法学院毕业生们并没有规定一个必经之路,无需经过实习,也无需一定要参与服务。优秀、年轻的法学院毕业生给联邦或州法院里最有名的法官当过一到两年的书记员也只是让他们拥有了在执业之前的一些经验而已,而并不能确保其也成为法官。高级的法院中的空缺由其下级法院中的法官来填补也很正常,但即便这样也不能说是个惯例。法律职业也并不是完全无视职业法官的优势,但是通常认为美国律师带给法院的经验和独立性比这个优势更为重要,这是美国律师带给法官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很多杰出的法官之前都没有司法的经验。批评反而主要集中在目前遴选法官的方法上。州法院的法官通常是选举产生的,一般是通过民众投票,但是偶尔也会通过立法程序产生。民众选举的方式一直都不太被赞同,包括律师协会在内,是因为民众对法官人选没有兴趣而且也不了解候选人,因此选举的结果常被政治党派的领导所控制。自从很多当地的律师协会承担了评估候选人资格的工作并以此为基础来支持或反对他们以来,这一状况已得到一定的改善。自1973年以来,美国的律师协会就一直主张为这一系统寻求替代的方式,即由州长从一个特别提名董事会所提交的名单中来任命法官,然后,该法官定期参加没有竞争对手的续任民众选举,选举的根据是依据其工资成绩。这样的体系现在在实行,对至少一部分法官,在实质上很少一部分州中实行。在很少的一些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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