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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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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第一篇:《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一、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矛盾纠纷应向哪个部门反映?《规定》第四条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定期处理物业管理问题工作机制;涉及十名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二、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应该由谁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规定》第九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四十五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应该由谁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怎么产生?《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明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如何处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怠于组织或者阻挠换届选举的,不再列入新一届委员候选人名单。五、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定期业主大会或临时会议的职责时应该怎么办?《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六、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期间一方想解除合同怎么办?《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拟解除合同九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另行选聘不低于原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十日内将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同时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规定》三十七条明确: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拟解除合同九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七、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怎么办?《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经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到期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期限到期三十日前,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服务交接工作:(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两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后五日内,应当会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问题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做好选聘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资质条件相符、信用记录和业绩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安全保卫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并继续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八、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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