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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一定要看的操作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实务

第一篇:【热点问答】一定要看的操作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实务【热点问答】一定要看的操作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实务1.调整的时间节点问题。到底是12月份申报所属期为11月份的增值税就调整呢?还是到下个月申报所属期为12月份的增值税时再调整?答:本市税务机关已在12月6日按政策要求完成了金三系统升级工作:《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即“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因此关于该通知实行的时间节点问题,答案就是:按月申报的企业,2016年12月申报期对应报的2016年11月所属期,开始实行;按月季度申报的企业,2017年1月申报期对应报的2016年10-12月所属期,开始实行。2.抵扣及留抵问题。这么调整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只允许当月抵扣,不允许留抵了?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当月抵扣,那么怎么办呢?答:担心以后当月认证的只能当月抵扣的小伙伴,是对eTax@SH3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主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栏有误解。“期末留抵税额”栏目的来历及申报口径调整前的状况: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缘故,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有留抵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要分开算,就是说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只能抵原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所以要分开核算,也就分开申报,所以申报表特殊设计了一下,将“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单独设计填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后:自2016年11月所属期起,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可以按照正常的留抵扣税额一样,抵扣当期所有的销项税额。因此,总结如下:(1)所有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都要当月填写(注意:一定都要填写!一定都要填写!一定都要填写!不要只填写抵扣的,把不能抵扣的留到后期填写),填在附表二第35行。(2)进项税额是否留抵,客户端会根据销售额自动计算在增值税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注意:不是由纳税人手工处理,不是自己这边填一部分,那边填一部分的)。(3)对于2016年11月份前(按季度申报是2016年第4季度前)有“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一起当作正常的留抵税额了,就是将挂在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的数,全部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这样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留抵税额一样,不分类的全额抵扣11月份所属期(2016年第4季度的)的全部销项税额。第二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时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1号公告)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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