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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6

第一篇:【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6【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6解除劳动合同之单位无故晚发职工工资一天的情形【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情介绍】张斌是某医药公司新招来的研究生,与公司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张斌在3年合同期内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由于公司给他的待遇未达到预期的期望值,因此张斌一直在想办法如何早点离开单位而不支付违约金。一天,机会来了,张斌发现公司给他发的工资连续两个月都是晚发了一天(单位应发工资是每月10日,而他银行的账户上都是11日才收到工资)。于是,他就以公司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为由,向单位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人力资源部的经理对此做了解释,仅仅因为财务部门人手紧张,晚了一天向职工工资账户汇款。张斌表示可以理解,但是自己并不会因为经理的解释而改变初衷。人力资源部的经理马上变了脸色,要张斌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双方将此事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问题】公司无故晚发职工工资一天,职工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张斌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公司就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张斌支付劳动报酬与其他应当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如果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无故拖延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支付也是合同行为,医药公司拖延对付工资,应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人力资源部所称“财务部门人手紧张”的原因是公司在履约过程中自己的过错行为,不能作为排除责任的理由。虽然,张斌所在公司虽然只拖欠职工工资一天,但是也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张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相反,单位还需支付张斌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关键词】拖延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篇:【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0【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0解除劳动合同之偷盗公司价值七元的纱布的情形【文档简介】《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情介绍】时某系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后被厂方发现。两年前,厂方曾经在职工大会上通过的《XX纺织厂内部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凡是有偷盗行为厂方财产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厂方遂此规定做出与史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某接到通知后,很后悔,但是他认为自己因为家里有急用,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情节轻微,并且已经给厂里写了检讨书和保证书,自己已在厂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为还系初犯,而厂方却将自己开除,张榜公布处理结果,丝毫没有关怀他、教育他,处罚也太严重了。于是时某提起了劳动仲裁。【问题】纺织厂解除与时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纺织厂解除与时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纺织厂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虽然有人事任免权利,但是其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时还是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私自制定严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纺织厂的规章制度凡是有偷盗行为厂方财产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明显有违《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也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才能适用解除权。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即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同时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此权,以种种理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纺织厂内部管理规定制定程序合法,但是规定了严格于劳动法律的措施,因此该该规定无效。纺织厂无权和时某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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