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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0 第一篇:【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0【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0解除劳动合同之偷盗公司价值七元的纱布的情形【文档简介】《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情介绍】时某系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后被厂方发现。两年前,厂方曾经在职工大会上通过的《XX纺织厂内部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凡是有偷盗行为厂方财产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厂方遂此规定做出与史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某接到通知后,很后悔,但是他认为自己因为家里有急用,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情节轻微,并且已经给厂里写了检讨书和保证书,自己已在厂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为还系初犯,而厂方却将自己开除,张榜公布处理结果,丝毫没有关怀他、教育他,处罚也太严重了。于是时某提起了劳动仲裁。【问题】纺织厂解除与时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纺织厂解除与时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纺织厂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虽然有人事任免权利,但是其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时还是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私自制定严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纺织厂的规章制度凡是有偷盗行为厂方财产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明显有违《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也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才能适用解除权。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即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同时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此权,以种种理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纺织厂内部管理规定制定程序合法,但是规定了严格于劳动法律的措施,因此该该规定无效。纺织厂无权和时某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篇:【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解除劳动合同之单位欠缴社会保险,员工是否可以随时要求解约?【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情介绍】2004年5月,李春与长星无线电厂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没有给李春买社会保险。李春找单位询问社保缴纳情况,厂里回答她说,由于经济困难,暂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缴纳社会保险金,希望李春能够等到和其他职工一起解决社保缴纳的问题。李春认为反正有5年的合同,单位早迟有一天会给买保险。转眼3年过去了,由于经营不善,无线电厂的效益逐渐下滑。对于李春提出补缴社保的要求,一直推说让李春等着。李春考虑到厂里的情况也不想继续呆下去,如果辞职的话,又怕追不到单位欠缴的社保。【问题】李春能否既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李春有权利以单位欠缴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金。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无线电长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排除这个义务。《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春可以就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由无线电厂补缴社会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无线电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词】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篇:【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2【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2辞职申请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相同?【文档简介】辞职申请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使,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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