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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篇:万安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行为规范万安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树立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指农村公路路政股人员。第三条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第四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第五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期间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统一佩(随)带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件为江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种类为“交通行政管理”)》和江西省物价局制发的《江西省收费员证》。第六条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或着拖鞋;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服。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装。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和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着春秋装;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着夏装,其中长短袖衬衫的换着时间由各路政中队自定;冬季(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装。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声誉。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男性不得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第十一条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用语规范,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法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得收受相对人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不得违规接受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等活动。第十八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第四章现场检查行为规范第二十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社会车辆上路执法。第二十一条在公路上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持证人员。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必须客观、全面。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除单一证据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有三种以上证据,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第二十四条收集书证证据时,应当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上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第二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使用、损坏登记保存的物品。第五章具体执法行为规范第一节行政许可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及许可办理场所采用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活页材料等形式,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应及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材料。第二节行政处罚(处理)规范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处理)必须做到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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