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三峡移民补偿标准(5篇材料).docx / 文档详情
三峡移民补偿标准(5篇材料).docx 立即下载
2025-08-26
约1.4万字
约24页
0
26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三峡移民补偿标准(5篇材料).docx

三峡移民补偿标准(5篇材料).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9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三峡移民补偿标准(5篇材料)

第一篇:三峡移民补偿标准按照三峡移民补偿标准,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为223元/㎡×1.6947(2007年物价指数),补偿单价为378元/㎡,而非400元/㎡,经测算该户房屋补偿费用为16628元,搬家费600元,实际补偿总额为17228元,而非信中所说的33200元。二、来信件所提及的人头移民费5000元/人系原按地质灾害搬迁实施时的补偿标准(5000元/人为包干经费,含搬迁房屋及基础设施费在内),标准太低,无法实施。现经长江委调查核准将洛碛集镇搬迁纳入移民个案搬迁后,不再实行地质灾害搬迁标准,按照移民补偿标准实施,标准与地灾搬迁相比大为提高。【重庆市政府网】本文网址:http:///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131241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三、信中提及的5700万元移民款已划入合药厂并无此事。四、按照《渝北区洛碛集镇移民个案搬迁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搬迁由本单位自行实施,合药厂实行的是由单位统一建房安置,搬迁户按移民补偿标准享受原面积住房,不补差价,如还房面积超出原有面积(还房面积由移民房按标准自行选择),按700元/㎡单价交房款,移民户的搬家费由移民户领取,该户选择还房面积为70㎡,超出原房面积,所以需交纳多余面积建房费用。【重庆市政府网】本文网址:http:///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131241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第二篇:移民安置补偿标准案原告丰都县水电预制构件厂不服被告丰都县移民局移民安置补偿标准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丰法行初字第52号原告丰都县水电预制构件厂,住所地丰都县名山镇南环路。负责人苟明海,男,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惠香,女,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移民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58号。法定代表人敖茂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静伟,男,丰都县移民局企迁科科长,住(略)。委托代理人付剑波,男,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丰都县水电预制构件厂不服被告丰都县移民局移民安置补偿标准一案,于200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为由,于同年6月13日作出(2006)丰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峡工程丰都县移民补偿安置销号合同》是政府移民安置补偿主管部门与安置户签订的行政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安置户对移民安置补偿标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同年11月6日作出渝三中行终字第34号行政裁定:撤销丰都县人民法院(2006)丰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指令丰都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于同年12月12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于2007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负责人苟明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惠香,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静伟、付剑波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本院于2007年3月9日裁定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本院依法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06年3月13日与原告签订《三峡工程丰都县城镇移民补偿安置销号合同》。被告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供了证据、依据:1、《重庆市实施办法》;2、《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3、《三峡水库受淹工矿企业淹没处理规划及补偿投资核算细则》;4、渝府发(2000)88号文件;5、2005年9月2日县移民局关于旧城南环路8家企业补偿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6、《补偿处理意见》签收依据;7、县移民局2005年9月19日通知;8、丰都府发(1998)150号文件;9、丰府办发(1998)65号文件;10、丰都移文(2006)7号文件;11、丰都府(2006)17号批复。证据1、2证明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安置行为合法;证据3证明原告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受淹工矿企业;证据4、5、6、7、8、9、10、11证明被告安置行为合法。原告丰都县水电预制构件厂诉称,一、原告企业属于三峡移民淹没实物补偿范围。原告位于丰都县名山镇南环路,其生产用房系1992年前建成,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建生产用房时经丰都县防汛抗旱江河管理指挥部批准,办理了用地手续。由于当时管理不规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1992年长江委进行调查登记实物测量时,原告无主管部门牵头,未登记列入移民安置范围。2002年原告生产用房被强制拆除,没有获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三峡移民补偿标准(5篇材料)

文档大小:26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