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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篇: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总法〔2008〕210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发[2008]39号)的精神,市总工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切实做好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责任感。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是工会法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与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强化工会组织法律地位,增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工会经费资产规范性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二、加强组织领导,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符合条件的工会法人资格普遍登记的工作目标。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具体负责,并会同组织部、财务部和经审办等部门共同指导推进。各地区、系统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努力使隶属于本地区、系统的,会员在25人以上的工会组织,到2008年底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率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的要求。三、健全工作制度,不断规范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市总工会负责统一刻制“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统一印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等材料,定期组织开展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的培训,督促检查地区、系统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区、系统工会法律、组织、财务、经审等部门要协同开展工作,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创建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内容,按照《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做好工会申请取得、变更、转移、注销工会法人资格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水平。附件: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工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变更、转移、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市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工会主席(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副主任)为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本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一)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二)隶属于局(产业)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局(产业)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三)隶属于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区、县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四)隶属于街道(镇、乡)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街道(镇、乡)总工会审核,并报区、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五)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及所属工会组织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后,应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第六条本市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具体承办。隶属于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工作主管部门具体承办。第二章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第七条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第八条工会组织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应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二)提出成立工会的请示;(三)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及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批复;(四)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五)其他需要的材料。第九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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