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新司法观点(2015)(精).docx 立即下载
2025-08-26
约2.1万字
约38页
0
32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新司法观点(2015)(精).docx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新司法观点(2015)(精).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33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新司法观点(2015)(精)

第一篇: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新司法观点(2015)(精)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1号上海高院民一庭于2014年9月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第三季度庭长例会,主要就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现将本次研讨意见纪要如下,供大家审理案件时参考。一、劳动报酬相关问题1、关于病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2003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病假、加班、事假等工资均适用统一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全市法院已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调整,有观点认为,根据上述计算基数统一适用的原则,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也应调整。对此,大家认为,首先加班工资系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病假工资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两者在性质上有一定差异。其次,200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就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作了特别规定。再次,如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适用同一原则,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利用不当手段(如虚开病假单等获取不当利益。综上,倾向意见认为,如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该正常出勤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即可获得的可预期收入,不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入×70%的标准(郝云峰评注:上海的标准高于北京的标准,北京只划红线,具体标准双方约定,显得更为合理文明;双方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来确定。2、关于未安排哺乳时间能否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到公司正常上班,但公司未安排女职工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现公司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天未享受的1小时哺乳时间的加班工资,实践中对公司是否应支付该加班工资的问题未形成统一意见。1990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和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仅规定“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但未规定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视作加班。同时,女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倾向意见认为,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3、关于劳动者持欠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利息的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倾向意见认为,虽拖欠劳动报酬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争议纠纷,但只要用人单位对欠薪事实无异议且出具书面欠条,原劳动法律关系就已转化为一般民事欠款纠纷。故劳动者持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应依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用人单位在欠条上写明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和相应利息的,法院可判决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利息的诉请。如用人单位在欠条上仅明确支付劳动报酬期限但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法院可判决不支付利息;但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动合同解除相关问题1、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不愿补签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若解除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目前审判实践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如可以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分歧较大。倾向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了确定,但未对其他劳动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即使双方订立了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于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新司法观点(2015)(精)

文档大小:32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