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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篇: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1-5-31浏览次数:1569返回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学籍管理,规范学分制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以及上海市教委、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二、收费标准1.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在教学计划中确定各专业学生应修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2.学费及标准学分收费标准标准学分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取得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学分。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计算各专业四年学费总额,作为正常完成四年制本科教育取得教学计划总学分的学分制学费总额。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单位学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学分费用(元)=(学年学费×4)/专业总学分我校本科各专业学分均为160学分,各专业四年学费总额为20000元,折算每学分学费为125元。3.重新学习及多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课程的,均计收标准学分学费。4.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每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课程补退选时的退修课程,不收取课程学费。超过二周的课程,不办理退课退费手续。5.交流与联合培养学生的学分收费标准交流与联合培养的学生按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计算学分学费,其在交流与联合培养期间的学分学费按在本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转换的课程学分数计收学费。6.延长学习年限的学分收费标准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等因素)。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内,根据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和修读专业的“标准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三、管理程序1.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财务处在每学年初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向学生预收学费。2.在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办理离校手续之前,教务处将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实际所修课程的总学分及应收学费清单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分收费标准,对学生预收学费金额与应收学费金额进行核对,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账面结算,全部结清。多修学分(即所修总学分超出教学计划应修总学分的部分)在5学分以内的,免收多修学分的费用;在5学分之外的,需补缴费用=(多修学分-5)×学分单价(125元/学分);重修费用不予免收。四、附则1.本办法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批准。2.本办法自2010级起执行。3.本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解释。第二篇: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科技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8﹞215号)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三项。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学费的管理。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二、收费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1、一般专业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方式为:学分学费:75(元/学分);专业学费:批准的年收费标准减40×75(元)。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后续学习参照“一般专业”收取专业学费,我校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收取我校学分学费,外方负责考核评定的课程按照外方的课程收费标准由我校代收并免收我校学分学费。3、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在国内学习期间,按照所在的一般专业收费;通过选拔赴德学习期间的国内学费按原标准、原基本学制由我校收取。若德国院校收取学费,可凭德国院校出具的学费收据免交我校该学年的学分学费(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费),但仍需向我校交纳该学年的专业学费。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或交流暂行规定》(浙科院外﹝2008﹞2号)收取或减免学费。三、四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分按160学分计,五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费按200学分计,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四、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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