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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上诉判决书

第一篇: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上诉判决书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86号1号楼西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新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志彪,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98052-6399USA)。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多夫(BenjaminO.Orndorff),该公司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123室J座。法定代表人谢为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州前进3062号206室。法定代表人郑水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昶沣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昶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苗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志彪,被上诉人微软公司委托代理人游闽键,原审被告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越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政,原审被告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臣越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佳、周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美国版权局颁发的《版权注册证书》载明: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原告,该证书的注册生效日期为2001年11月6日,注册号为TX5-407-055。原告所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视窗XP软件光盘上的署名为©2004MicrosoftCorporation版权所有,该光盘上载明“包含ServicePack2,版本2002”。2009年6月22日和23日,原审法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视窗XP软件在计算机上进行了安装和在线升级。安装完毕后,在“系统属性”显示:“MicrosoftWindowsXPProfessional版本2002ServicePack2”;在线升级完毕后,在“系统属性”显示:“MicrosoftWindowsXPProfessional版本2002ServicePack3”,在“关于Windows”显示“Microsoft(R)Windows版本5.1(内部版本号2600.xpsp.080413-2111:ServicePack3),版权所有©2007MicrosoftCorp”。本杰明欧·奥多夫(以下简称本杰明)是微软公司的助理秘书。微软公司授权:本杰明有权签署及交付有关微软公司的任何法律事务的任何委托书,以及有关履行为在任何国家捍卫微软公司的法律利益的任何法律行动的任何委托书,这些法律行动包括对据认为侵犯微软公司的专利、商标或无论何种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个人和/或法律实体提起任何法律诉讼。本杰明于2007年6月11日签署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于维东有权以微软公司的名义对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法律实体涉及微软公司知识产权的事宜提起、参与、进行诉讼和/或辩护直至终止司法或行政程序;可以提起或回应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包括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等;可以将上述活动的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进行。2008年9月1日,微软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浩得公司)签订了《委托调查合同》。该《委托调查合同》载明:微软公司委托必浩得公司调查被告昶沣公司销售或承诺预先安装盗版微软软件的相关情况;微软公司支付包括购买计算机、公证费、代理费、服务费在内的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0,056元(以下币种同)。于维东代表微软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2008年10月22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08)沪东证经字第644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汪丹宁于2008年10月21日下午,在上海市万航渡路858弄25号402室提取一台涉案计算机(以下简称6446号涉案计算机),并当场取得增值税发票一张。汪丹宁在对该涉案计算机和配件包装盒外观及开机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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