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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章程

第一篇:上海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章程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章程(2000年5月上海市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团组委会会议通过,经2006年5月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理事会成立大会、2010年6月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以下简称开业专家志愿团)管理,促进开业专家志愿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开业专家志愿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开业专家志愿团是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起组建的,由社会各界人士志愿参加的,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开业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第三条开业专家志愿团依托社会资源,发挥专家优势,弘扬和传播志愿服务精神,通过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为优化本市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第四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坚持创新求实、指导开业、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第五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六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及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公共开业指导服务的统一标志。总则第七条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主管部门为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第八条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住所设在上海市。第二章任务第九条开业专家志愿团以本市各类意向创业者和已创业者为服务对象,重点为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第十条开业专家志愿团主要提供与开业相关的策划,以及企业运营中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包括: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信贷融资、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理财、企业管理、法律法规、创业政策等各个方面。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根据自主创业者的需求,不断丰富开业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内容。第十一条开业专家与自主创业者在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基础上,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开业专家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个人经验和知识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所提建议仅供自主创业者参考。第十二条开业专家志愿团采取“门诊式”、“会诊式”、“上门指导”、“结对子”、“网上咨询”、“开业讲座”、“主题活动”等形式为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同时,通过建立社区、校区、园区专家咨询服务站点,为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第三章开业专家志愿者第十三条开业专家志愿团向社会公开招募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以下简称开业专家),常年接受报名。第十四条开业专家包括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第十五条申请加入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个人报名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居住或工作,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心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工作;(二)在创办、管理企业方面有丰富经验,或在相关领域有专业特长;(三)遵守开业专家志愿团章程,自愿并且能够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第十六条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并且能够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可以团体名义报名参加。第十七条下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员不宜成为开业专家志愿团成员:(一)与各级公共开业指导服务机构存在协议服务和委托关系,并处于协议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法人代表;(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在职工作人员。第十八条申请加入开业专家志愿团的程序是:(一)个人报名者应填写《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个人报名表》,签署《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志愿者承诺书》,并3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证明,以及本人的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团体报名者应填写《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团体报名表》,并提供相应的证照及组织机构信息资料;(二)个人和团体报名者,经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各区县设立的开业专家志愿团分团(以下简称区县分团)办公室受理并初审,报开业专家志愿团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成为开业专家志愿团成员;(三)开业专家志愿团正式成员,由开业专家志愿团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开业专家志愿团办公室颁发开业专家聘书和志愿服务证。第十九条开业专家聘期为一年。在聘期内积极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并自愿继续服务的开业专家,聘期自动顺延。第二十条开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开业专家志愿团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各项活动;(三)对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工作和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获得开业专家志愿团提供的培训、交流等相关服务;(五)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的自由;(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开业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开业专家志愿团的章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执行开业专家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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