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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五篇模版) 第一篇:上海电机学院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电机学院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二、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平均绩点为2.0及以上。3.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4.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校内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总分大于等于425分。三、对仅因第二款第2条而不授予学位者,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设计(论文)经二级学院组织答辩和评审,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2、在校学习期间取得二项以上(含二项)省、部级以上(含)竞赛奖项者。四、对仅因上述第二款第4条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学校学位英语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五、毕业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不授予学士学位。六、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1.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2.二级学院审查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原因。3.二级学院将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复核。4.校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将复核后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5.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后,由学校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6.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撤消其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七、受理申诉程序1.学生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并作出书面回复。2.学生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申诉答复持异议,可在收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小组的书面答复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有异议者,可向校仲裁委员会提出。八、本《实施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学士学位评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九、本《实施办法》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第二篇: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江大校办〔2012〕61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校长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第四条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本科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科生,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五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六条经学校批准派出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生,完成国内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完成海外合作院校课程学习,取得海外学士学位证书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七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各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

书生****瑞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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