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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规则探讨与研究

第一篇: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规则探讨与研究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活动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金融争议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海金融仲裁院是上海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从事金融争议案件仲裁的专门机构。上海金融仲裁院设院长一名,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履行本规则赋予的权利。第三条上海金融仲裁院受理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机构、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其相互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纠纷:1、存款和贷款纠纷;2、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纠纷;3、保险纠纷;4、金融租赁纠纷;5、外汇、黄金交易等纠纷;6、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纠纷;7、信托投资纠纷;8、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9、典当纠纷;10、当事人约定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的其他纠纷。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将金融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的,上海金融仲裁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约定将金融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分支机构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海金融仲裁院申请仲裁,上海金融仲裁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将上述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可以决定将上述案件交由上海金融仲裁院审理。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案件所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加盖上海仲裁委员会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第五条上海金融仲裁院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或者就规则的适用约定不明确,或者未约定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约定适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则。第六条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未约定仲裁机构,但约定适用本规则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对所发生的争议交由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上海金融仲裁院认为其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第八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参考国内、国际惯例和有关行业标准、习惯。第九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商业信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篇:上海金融仲裁规则[范文模版]上海金融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活动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金融争议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海金融仲裁院是上海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从事金融争议案件仲裁的专门机构。上海金融仲裁院设院长一名,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履行本规则赋予的权利。第三条上海金融仲裁院受理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机构、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其相互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纠纷:1、存款和贷款纠纷;2、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纠纷;3、保险纠纷;4、金融租赁纠纷;5、外汇、黄金交易等纠纷;6、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纠纷;7、信托投资纠纷;8、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9、典当纠纷;10、当事人约定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的其他纠纷。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将金融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的,上海金融仲裁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约定将金融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分支机构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海金融仲裁院申请仲裁,上海金融仲裁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将上述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可以决定将上述案件交由上海金融仲裁院审理。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案件所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加盖上海仲裁委员会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第五条上海金融仲裁院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或者就规则的适用约定不明确,或者未约定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约定适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则。第六条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未约定仲裁机构,但约定适用本规则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对所发生的争议交由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上海金融仲裁院认为其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第八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参考国内、国际惯例和有关行业标准、习惯。第九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商业信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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