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上诉状民事.docx / 文档详情
上诉状民事.docx 立即下载
2025-08-26
约1.2万字
约23页
0
24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上诉状民事.docx

上诉状民事.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8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上诉状民事

第一篇:上诉状民事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x,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农民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镇杨村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河源村庚山号,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霞峰镇公堂村泉里8号,身份证号码。上诉人不服()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2012年司将其总承包的“井睦高速”建设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承包后指示上诉人作为班组长管理施工。2012年9月26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带班的工地受伤。后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和刘修发作为被告起诉于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在一审开庭前,于2013年10月7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上诉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同时,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显然存在非法选任承包人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损害是混合过错所至,被申请人是民事诉讼法上“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一审法院未作任何裁定,也未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2,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的雇主。被上诉人的损害应当由被上诉人和公司承担。承建“井睦高速建设项目”,将部分将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班组长,被上诉人,郑祥松系被上诉人的雇员,其劳务向被上诉人提供。因而被上诉人刘才是被上诉人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郑祥松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3,原判决核定被上诉人误工损失过高。被上诉人是左眼受伤,只有9级伤残,一审法院支持其11个月的误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判决责任划分显失公平被上诉人作为劳务利益的接受者,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有重大过错,且其在主张权利时,放弃对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从而存在选任承包人过失的责任主体——公司,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损害的30%以上。而原判决则判令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被上诉人刘赔偿30%,被上诉人郑祥松承担10%,让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有限公司无责法外,却让仅是被上诉人工地的班组长——上诉人承担60%,显然是错误的。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此致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16年2月4日第二篇: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韩传福,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晏城镇韩庄村。上诉人:孙清明,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晏城镇丁庄村。上诉人:孙洪领,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齐河县晏城镇丁庄村。被上诉人:卢金安,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卢家村190号。被上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白石乡政府驻地。被上诉人:石统海,男,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齐河县祝阿镇顾房村42号。上诉人因不服买卖合同一案,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齐商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商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上诉人石统海的欠款。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犯有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石统海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从而就想当然的认定了是上诉人购买了被上诉人石统海的木方,但是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卢金安签订的《劳务施工协议》来看,此协议明确表示是上诉人只包清工,被上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责木方款,上诉人是在帮其购买木方,所以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违约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不能简单的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就认定木方款由上诉人来承担,一审法院只看到了表面,并没有深入追究该木方款到底是谁来承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上诉人请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上诉状民事

文档大小:24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