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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一篇:上高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上高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信息来源:县国土资源局上高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第一条为检验干部任职前学法用法水平和能力,促进全局干部学习法律,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县国土资源局任命的副股级以上领导干部。第三条考试的内容分为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综合法律知识以全国“五五”普法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律、依法行政等。专业法律法规知识,主要是涉及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四条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成员由局人秘股、纪检监察室、监察大队的分管领导担任。第五条邀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命题。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成绩满60分为及格,考试成绩在任前公布。对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第六条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负责出卷的人员不得泄漏试题和试题答案。第七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传阅或者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第八条评卷工作由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卷人员应当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答卷由局纪检组存档备查。第九条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二0一0年四月二日发布时间:11-12-27第二篇:抚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抚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培养和增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拟提拨任用为领导干部的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指科级领导干部。第三条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由市局党组组织领导,具体由人事教育科组织实施。第四条拟任职前两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达40课时以上,考试合格的,可以免去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第五条下列领导干部的任用,可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任职前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在同职级岗位转任的;(二)采用公开选拨、竞争上岗方式,在选拨任用的统一考试中已有法律知识内容的。第六条考试内容为公共法律知识和与任职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第七条题库的建库、更新和试卷的命题工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题库每年更新一次。第八条考试时间为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期,具体考试时间由人事教育课提前通知。第九条考试采取集中、限时、开卷或闭卷笔试进行。第十条考试卷内容严格保密.组织命题的考务工作人员泄漏试题或试题答案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有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其他舞弊行为,经查属实的,考试成绩按不合格处理,并不得提拨任用。第十二条考试结果由人事教育科向市局党组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参考人员。第十三条本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篇: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双流县城市管理局华阳分局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培养和增强我分局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拟提拨任用为领导干部的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第三条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由县委组织领导,具体由人事局组织实施。第四条拟任职前两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达40课时以上,考试合格的,可以免去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第五条下列领导干部的任用,可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任职前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在同职级岗位转任的;(二)采用公开选拨、竞争上岗方式,在选拨任用的统一考试中已有法律知识内容的。第六条考试内容为公共法律知识和与任职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各占50%.)。第七条题库的建库、更新和试卷的命题工作由组织部同人事局负责.题库每年更新一次。第八条考试时间为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期.具体考试时间由组织(人事)部冂提前通知。第九条考试采取集中、限时、开卷或闭卷笔试进行。试卷满分为100分,答卷时间150分钟.考试成绩分为合格(60分以上)和不合格(59分以下)两档。第十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不得提拨任用,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请任用。第十一条考试卷内容严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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