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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五篇范文 第一篇: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徐州唐尧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事项:请求撤销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决定,并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泉山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提交《乐佳超市被聚众哄抢案》的控告报案材料。2014年2月13日贵局以《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具体理由如下:贵局审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申请人在徐州市滨湖商业街开有乐佳便利超市。2013年9月10日上午十时许,一女(后得知名叫宋某某)开一辆面包车带领两个人在超市门口谩骂,下午一点多闯入超市,安排她带来的人员强行把超市的东西往面包车上搬。三点多钟,宋又喊来一个男子,男子让捡值钱的东西拿,超市工作人员一边向公司领导求救,一边打电话报警。领导指示生命安全第一,等警察来处理。但警察来了之后不予制止,以上材料有现场录像为证。宋某某等人共哄抢申请人货物价值约11000元。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宋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哄抢罪的犯罪特征,申请人认为贵局应依法及时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于是向贵局湖滨派出所进行控告。申请人数次登门请求以及快件请求泉山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对宋某某等人予以立案调查,直到2014年2月13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湖滨派出所才以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此决定是错误的,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请贵局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宋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申请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第二篇: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一: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邵x伟,男,20XX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局长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请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杨x豪等人立案侦查。事实和理由20XX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邵x伟控告内容无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我认为杨x豪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犯罪事实,而且参照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组织者杨x豪、李x辉、田x普三人的责任。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显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对方的好处,私放了罪犯,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本案予以立案。20XX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x男(系杨x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机给杨x豪打电话,挂断后杨x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x印接听后与杨x豪、李x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后杨x豪、李x辉、邵x冲(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x辉还电话约了其他人。对方王x印也分别打电话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x东、陈x飞、茹x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邵x冲、李x辉与王x印见面后,王x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x良杀害、将李x辉刺成重伤。后王x印被抓捕归案。杨x豪、田x普等现已逃跑,下落不明。我们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杨x豪、李x辉与王x印约定并组织的斗殴事件,且造成了邵x良被杀害、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且杨x豪、李x辉属于首要分子,邵x良、田x普属于积极参与者,均应受到惩罚。而对方由王x印组织的人员尽管只有一个不知道是谁和王x印参与了斗殴,但其他几个人也到了现场,或打电话联系上,王x印的性质属于聚众斗殴,其他人属于积极参与者,也同样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杨x豪、李x辉、田x普等人却在询问后没有受到追究,至今逍遥法外。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更是对我们的身心的伤害,为了打击犯罪,给逝者以安慰,故我们提出控告,王x印已经被判处死刑,其他几人的聚众斗殴罪也应予以立案查处,故我们强烈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此案予以复议,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本案予以立案。此致平顶山市公安局申请人:年月日>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二: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1669字)申请人:樊永正,男,汉族,富源县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732。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富源县大河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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