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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质量处理制度 第一篇:不合格产品质量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质量处理制度一、程序:发现质量问题→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确定质量处理措施并书面下达返修整改技术交底→过程检查验收→施工完成验收→各方验收并签署验收单→存档二、操作要求:现场巡查过程要针对图纸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汇报,并由项目技术总负责组织各个质检人员到现场,查看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处理的措施,制定处理的人员,并由技术负责人下发质量整改技术交底,并由整改的人员按照交底要求进行施工整改。过程检查由专业的质检人员现场盯班并过程控制。施工完成之后通知各相关专业的质检人员现场共同进行验收,对整改的质量达到各个要求之后,签署处理意见,整理归档留存。对整改的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进行分析,经过分析达到使用要求的签署整改意见。三、质量问题处理小组:四、质量整改现场要求和文明施工1、现场的材料要分类存放、随使随用,做到工完场清。2、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时不得到处抛洒施工用的垃圾和材料。3、现场的成品保护要严格进行保护,不得损坏任何物品。4、现场的人员必须知道或者接受文明施工要求之后在进入操作现场进行。5、现场收拾完成之后必须要经项目上的各个楼长验收之后再进行撤场。6、现场清理过程当中,不得向窗外抛洒任何物品。7、施工用的散料必须用容器进行包装,不得到处抛洒。8、现场整改完成的部位要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防止损坏。9、现场的整改质量必须满足万科A5标准的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罚款制度1、现场出现不合格的工序或者部位时,项目下发整改通知没有回复整改的一次扣款50元。2、现场出现违反与制度和强制条款的的工序时,被发现之后立即处理的不再进行罚款,超过按照整改要求时间的罚款200-500元。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以上。3、同样问题出现两次的,要罚款500元,出现3次同类问题的罚款2000元。4、如果出现整改后的质量还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立即重新整改,发生的材料浪费从工程款中扣除,出现3次整改还达不到要求的罚款300-3000元。;第二篇: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实施细则塔里木油田公司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塔里木油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采购产品的质量,维护塔里木油田的利益,保障塔里木油田生产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管理规定》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明确规定了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判定、处理、复查及考核。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公司对入库检验和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塔里木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油田采购产品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对油田公司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油田质量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负责实施,并将整改情况和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果上报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和产品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第三章不合格产品的判定第六条经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检验的产品,其质量指标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属于不合格产品。油田化学剂产品不合格依据塔油发[2006]41号文件《油田化学剂不合格品等级判定准则及其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品。(一)产品的企业标准没有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无标生产的产品;(二)执行己废止标准的产品或以技术协议当作标准的产品;(三)产品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检查的产品;(四)要求办理塔里木油田产品质量认可证而没有办理质量认可证的产品;(五)伪造或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六)没有标识的产品或者标识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生产单位和地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附加标识困难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但应有相应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品标准、检验报告等证实性材料。第四章整改与复查第八条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相关部门应尽快通知产品供货方,供货方应及时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措施上报给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第九条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若对不合格品判定有异议,应在接到不合格品通知起十五日内向质量管理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复查申请不得超过半个月,逾期不予受理。第十条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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