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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工作指南

第一篇:专项审计工作指南附件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指南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陕财办资[2007]10号)的要求,为明确专项审计政策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3号)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指南。一、审计目的资产清查审计目的就是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对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以供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损益进行认定批复的工作。二、审计范围(一)被审计单位根据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体审计单位的确定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确定。(二)审计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主要是对各项资产和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实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1、固定资产的账面数、清查数、盘盈、盘亏和损失数2、流动资产账面数、清查数、盘盈、盘亏和损失数3、对外投资账面数、清查数、盘盈、盘亏和损失数4、无形资产账面数、清查数、盘盈、盘亏和损失数5、各类资金挂帐三、审计资料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益的相关证明材料。5、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6、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表;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7、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四、审计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专项审计工作,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汇总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资产损益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五、审计要求(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省财政厅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1、定期沟通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每周一次(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传真(传真电话:87236291)或电子邮件(邮箱:和)形式进行汇报,地址:西安市甜水井光大银行4楼,省资产清查办公室,邮编:710002,联系电话:综合组(8723629087236291);数据报表组(87236292);督导检查组(87236293)。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如遇重大问题,省财政厅可随时召集会议。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提交。(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1、协助省财政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2、按照省财政厅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的要求完成专项审计工作;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4、完成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审计主要依据(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5、《事业单位会计准则》6、《陕西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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