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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5篇可选) 第一篇: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4-1605:37[字号:大中小]《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市长刘国信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用水不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0元/立方米。根据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成本的变化,可以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财政部门按照代征额的1%为代征单位提取代征手续费。第五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第七条对低保户和特困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先征后返。每户每月用水低于10立方米的,据实返还;超过10立方米的,按10立方米用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额返还。低保户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民政部门负责返还;特困户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工会组织和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返还。返还所需资金从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列支。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九条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第二篇: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641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以下简称用户)排放污水(废水),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在缴纳排污费。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县财政、物价、环保、公安、市场监管、水务、审计、监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管理到位、合理使用。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县行政区域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管网和自备水源,向城镇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自建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或自然渗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对在建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严禁对单位、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减缓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第七条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计算,按月征收。第八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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