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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印发资金管理方案

第一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印发资金管理方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根据《保险法》、《会计法》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总公司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公司反馈。2001年8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提高资金运用收益,降低资金管理风险,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根据《保险法》、《会计法》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公司。第三条采取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体制。实行周转金限额管理,除必要的周转金外,资金全部集中到总公司。第四条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开立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第五条资金运用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进行运用。第六条各级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的安全负责。第七条资金管理职责。(一)总公司资金管理职责:1.根据《保险法》、《会计法》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办法的执行。2.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资金运用,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3.负责系统资金管理,编制资金管理报表,进行资金运营情况分析。4.负责系统资金调度,保证资金运用和现金支付需要。5.负责组织建立系统资金清算中心,进行系统资金清算。6.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预测,制定中长期资金计划和年度资金运用计划。7.负责系统资金管理情况的考核。(二)分公司资金管理职责:1.根据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其所辖分支机构的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2.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周转金限额指标,及时将超过周转金限额资金归集上划总公司。3.负责辖内资金调度,对其所辖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考核。4.负责建立辖内资金清算中心,保证资金清算安全、高效。5.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预测,编制年度资金计划。6.根据总公司要求,定期传送有关资金数据和报送有关资金管理报表。第二章周转金管理第八条周转金是指用于备付各项业务给付和费用开支的流动资金。周转金的存在形式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和现金。第九条周转金实行限额管理,由上级公司核定下级公司的周转金限额,超限额资金全部集中到总公司。上缴资金按年计息,计息标准由总公司决定。第十条周转金限额实行定期考核,纳入公司预算制管理。第十一条各级公司财会部门是周转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现金管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各级公司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四条各级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保证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第十五条各级公司应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经常性的复查和核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银行存款、现金的收支情况要做到日清月结。对账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章资金清算管理第十六条资金清算以安全、高效为目标,各级公司要不断改进资金清算方式,加快资金周转,减少在途资金,降低管理成本,防范资金风险。第十七条建立内部银行模式的系统资金清算中心,负责系统内所有资金清算的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开立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1.收入账户仅用于归集和上划收取的保费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除按照约定向上级公司收入账户上划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任何支付行为。2.支出账户仅用于费用支出、业务给付支出等各类支出的结算,除上级公司拨人资金外,不得有其他资金来源。第十九条账户设置:1.各省级分公司全辖只能在总公司指定银行之中选择1—2家银行,按照总公司规定开立支出账户。2.在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范围内,或经总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各省级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收入账户。收入账户资金要按照总公司要求及时集中上划。3.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规定开立的其他账户。第二十条账户开立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城市合作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邮政局、商会等单位开立账户。当地没有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地区,经省级分公司批准,并在资信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所有账户应报总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结算技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低资金管理及汇划成本。第二十三条根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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