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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第一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提高法制观念增强敬畏心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学一做”第二专题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所学习的这个条例是在2015年修订完成、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般我们把它称为《新条例》。《新条例》共三篇15章133条,由过去10类违纪问题修改为6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新条例》最大的不同就是充分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像修改前条例中的“贪污贿赂、盗窃、诈骗”等,直接移交检察院处理,不再是党纪处理范围,同时又新增了一些如“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规定。下面,结合我们XXXXXX的实际,对照《新条例》的一些项点,给大家解读一下。一、一些我们日常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触犯的项点或者说是我们容易忽视的行为。包括过去一些我们不认为是违纪的行为,在《新条例》中都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新条例》第46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这里面所说的下列行为有三:1、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2、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3、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新条例》第58条:组织迷信活动的,参加迷信活动的。过去有的党员烧香拜佛、在办公室、车内摆放、佩戴一些宗教物品,都是不允许的。《新条例》第6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和如实报告的;2、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3、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新条例》第85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新条例》第110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就的。《新条例》第126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新条例》第128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二、一些日常被有些人过分解读或者模糊不易理解的项点有些党员通过学习《新条例》后,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1.党员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需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答: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党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问题,需要区别具体情况来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该行为同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组织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2.党员以后能不能炒股?大部分党员干部的上班时间和股市的开市时间重叠,怎么操作?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党纪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其次,这里的“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第三,对于不属于上述不得买卖股票人员的党员,在买卖股票时也不得违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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