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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处

第一篇: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处中国政法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基建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在学校现有校园内或学校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上进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学校拥有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组织实施。但是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基建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报名参加该工作人员所负责项目的竞、投标。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由经手和批准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基建处留存备查。没有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未经相关经手和批准人员签字的,由对该事项有批准权的负责人承担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责令补正或对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项目立项第四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经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状况,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校园控制规划范围内进行。学校的校园控制规划由基建处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中长远发展规划提出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第五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由基建处提出,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三、项目论证第六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费预算)。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建处提供学校相应的基础材料。第七条委托编制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招标决定的过程并出具监督意见。基建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征求师生意见的期限至少为10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过程进行监督。四、项目筹备第九条基建工程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立项后,基建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立即安排对该基建工程项目的跟踪监督。第十条前期审批。基建处指派2名以上(含2人)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工作人员联系工作应由基建处出具介绍信,明确工作任务。介绍信存根归档备查。报批文本加盖学校公章及向政府行政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前,应当经基建处处长审核同意,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前期审批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整理完毕并交基建处存档备查。交接过程完整记录应当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第十一条确定项目施工设计单位。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决定项目施工设计单位;设计费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招投标决定项目施工设计单位。第十二条确定施工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设计图纸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施工设计图纸经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重大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建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监理单位)。工程总价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监理单位);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校招标小组公开招标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监理单位);监理费用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教育部《关于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从20家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中选取。第十四条在社会招投标平台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的资质审查、资格遴选等事项必须在该平台内进行。代表学校参加社会招投标会议的人员应当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指定。在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的基建项目,严格按照学校关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询问或透露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底价等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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