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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精选) 第一篇: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精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四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及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五条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二)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三)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电企业。(四)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发电企业。(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根据目标实现情况对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成员进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第七条集团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暨“安全卫士”的评比和表彰。第八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电企业由本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1),经主管公司审查汇总后,报集团公司批准(见附表4)。第九条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发电企业由本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2),经主管公司审查汇总后,报集团公司批准(见附表5)。第十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6),集团公司审查批准。第十一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由本单位向集团公司申报(见附表3),集团公司审查批准。第十二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发电企业,申报表于每年1月25日前报主管公司;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每年2月15日前将附表3、附表4及附表5报集团公司;申请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单位,请于每年2月25日前将申报表报集团公司。第三章处罚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第十四条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四)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五)对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六)对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职及以上处分,行政正职应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和重大火灾事故:(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第十六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五)对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六)对分公司、拥有两个及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集团公司系统通报批评。(七)每死亡1人对事故单位罚款10万元。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五)每死亡1人对事故单位罚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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