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中国海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篇:中国海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国海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07年1月12日修订)(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7年1月12日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等专业性实际工作的能力;(三)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本科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工作,取得规定学分,并经审核准予毕业。二、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一)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所在学部、院(系、中心)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经所在学部、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后,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二)教务处将汇总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在学校公布。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部、院(系、中心)颁发;(三)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四、本细则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解释。第二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五)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撤消,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者。(二)应届毕业生当时因第四条第二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毕业后2年内达到了必备条件者。(三)应届毕业生当时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未取得毕业证书,但毕业后2年内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第六条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第七条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拟申请学士学位

努力****冰心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最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