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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 第一篇: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年会综述2012-08-0314:09:58来源:爱思想2012年08月03日【核心提示】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亟须宪法重塑社会价值观,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之年也需要重新认识宪法的贡献。基于以上共识,10月22日至23日在西安召开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年会将会议主题确定为“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此次会议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大学主办,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兰州大学法学院协办,于2011年10月22日至23日在古城西安召开。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来自全国各地的近三百位专家、学者围绕“社会转型与宪法、中央地方关系法治化、宪法与国家权力的结构与运作、财政立宪主义与社会保障、宪法与刑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获得了圆满成功。现将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一、大会主题发言社会转型涉及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治制度的转型。我们从清末开始就一直在努力实现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治理模式。这其中,宪法学者做出哪些贡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陈斯喜副主任认为,前几代宪法学者至少已经完成了以下几大任务:第一个是完成了宪法的启蒙,宪法意识在全社会得到普及;第二个是经过清末、民国、新中国的探索,已经找到适合中国的民主道路;第三个是为我国制定了一部比较好的宪法,经过长期实践,现行宪法是比较好的宪法;第四个是进行了初步的宪政实践。那么,我们这代宪法学者有什么任务?陈斯喜副主任认为,第一项任务是推动宪法的实施,第二项任务是努力形成中国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宪政主义所具有的普适价值为越来越多的东方国家所接受和认可。在亨廷顿所称的20世纪后期第三波全球性民主化的浪潮之中,亚洲宪政主义的发展引人注目,其已经显示的路径、图景亦与西方古典宪政模式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香港大学法学院陈弘毅教授指出,难以确定在亚洲存在特殊的“亚洲式”的宪政模式或政治宪制制度,也没有足够证据显示亚洲文化与价值观与宪政主义难以兼容。恰恰相反,证据显示宪政主义能否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得以发扬光大,更多地取决于政治因素,以及战争、外国干预等历史事件的偶然影响,而不是取决于文化与价值观。陈弘毅教授认为,对于宪政主义在亚洲的前景,和它在亚洲疆域的适应能力可以提供一个审慎乐观的视野。具体到中国的宪法实施,宪政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即是宪政的建立。1982年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宪法应做出哪些回应?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认为,虽然宪法已经做出不少积极回应,例如宪法序言和相关条款的修改,也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应该做出的回应本应当更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宪审查制度、言论自由等方面的滞后;二是经济生活已经市场化,但政治生活仍然计划化;三是立法方面的不作为;四是宪法发展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五是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虽有所突破,但多少脱离中国现实;六是宪法学的影响力有待拓展,不能过分拘泥于传统媒体,要重视学术网站、博客、微博等新兴交流模式;七是宪法学研究可能要面临宪法全面修改的问题,因此,必须对修宪进行系统研究。一百多年来,我国已经颁行了14部宪法。与14部宪法相伴生的,是“立宪法易而行宪政难”的不尽感慨。“宪法”与“宪政”,虽是一字之差,却已然百年之别。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叶中教授认为,社会基础是中国从宪法走向宪政的关键环节,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加强社会基础建设:一是塑造合格的公民,这是加强社会基础的基础性工作;二是保障阶层对话为培育政治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基础;第三,以公民社会为目标构建宪政的社会基础。只有如此,才能使得宪法真正从空中走向地面,从宪法走向宪政。关于宪法的实施。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提出了“宪法法律论”的观点,他认为宪法是法律,宪法应该具有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必然分享某些共同特征。关于宪法权威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教授认为,宪法权威的性质应该是法权威,并且是最高法权威,它具有优于法律的优先权,即宪法优于立法机关,这是最高法权威的全部思想,同时指出宪法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制定。二、社会转型与宪法的适应性关于宪法学研究拓展的可能性。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郑军教授认为,在社会转型期间,基于国家职责精准实施与人权保障细化的要求,宪法学研究应拓展其研究视阈,关注社会性别主流化问题,确立适应变革、合理且先进的宪法学理念,缓解宪法学理论与社会生活的疏离状况,进一步彰显宪法学应有的公平、正义等象征性价值和学科生命力,以及宪法学对法学科发展、法秩序建构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信访在当下社会是一种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的特殊制度,赞成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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