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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篇:中组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二、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五、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六、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七、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八、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九、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第二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一般应包括:(一)短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外出地点不确定的党员;(二)长期外出在六个月以上,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三)在集团公司内临时借调、短期工作,未与集团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外来党员。第三条下列党员不属于流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一)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二)因公外派承担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任务,党员达到3人的,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员不到3人的,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则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开具党员证明信。(三)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组织关系在原单位保留;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第四条流动党员的管理应遵循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的管理责任(一)制定流动党员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研究部署和指导基层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第六条基层党委的管理责任(一)掌握本单位流动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有关台账、底薄;(二)检查督导所属党(总)支部的工作落实情况。第七条党(总)支部的管理责任(一)党员外出前,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二)党员外出后,掌握其流动去向、联系方式、就业情况,通报党内重大事项,通知参加组织生活;(三)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第八条对外出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外出前,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外出期间,党员要主动与原单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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