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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原因及对策 第一篇:交通肇事逃逸原因及对策【文献号】1-10093【报刊名称】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主办单位】江苏公安专科学校【ISSN号】1008231x【CN号】321506【卷期号】200001【出版日期】20000120【分类号】D631【分类名】公安工作【标题】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及防治策略【作者】汤三红【作者简介】江苏公安专科学校龙潭校区交通教研室讲师【内容摘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有:行为主体是道路事故当事人的某一方;客观方面,当事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主观方面,当事人为逃避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客观原因有: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偏低,道路交通管理落后,宣传教育工作缺乏力度,对道路交通肇事打击不力;主观原因有:法制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低下,不良的心理状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防治策略有:进行有针对性教育的同时,尽快构建严密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侦控体系,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制度,并依法严惩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提高侦控科技含量。【关键词】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机动车数量高速增加,道路交通活动日趋频繁,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负面效应——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长,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也呈上升趋势。1998年全国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比上年继续增加。据统计,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1499起,造成5928人死亡、6767人受伤,直接造成经济损失2731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0%、4.7%、13.2%和6.4%。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增多,不仅给受害者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地扰乱了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现在,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已经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开展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研究,剖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成因,探讨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策略,就成为交通管理机关乃至于整个社会的一项急迫课题。本文想就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特点、形成原因、防治策略等作些粗浅探讨。一、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与特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而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是:从行为主体看,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一方。也就是说,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才能构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而且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有些同志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仅仅界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员,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事实上,车辆驾驶人员以外的当事人也可以成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当然,也不能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作扩大解释。对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如现场目击者、乘车人等,就不存在逃逸的问题。从客观方面看,当事人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当事人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企图摆脱或隐瞒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因此,不能仅仅理解为只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才能构成逃离的现场。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受到公安机关的监控之前都可以构成逃离,例如,在送伤者去医院的途中。虽然此时已不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但此时当事人若弃伤者而离去,仍应按逃离论处。从主观方面看,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而故意离去。这里关键是两条:一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责任;二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关系,为了摆脱或掩盖这种关系而实施逃离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确实不知道自己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则不能构成逃离。当然,这里的直接关系不是以当事人自己认为有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前提的。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自己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借口而离去,这种行为仍应认定为逃离。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仅有自己严格的内涵和外延,还有自己的特有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凡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都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相关的。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没有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当然也不是所有道路交通事故都必然导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实际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恶性歧变。按理来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是作为交通主体的行为人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但为什么会出现置道路交通事故和伤者不顾而逃逸的恶性歧变呢?这是我们所面临的必须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继而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恶性歧变,除了有其客观因素外,主要是由于逃逸者自身的主观因素所引起的。突发性。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都具有连续、迅速的特点,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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