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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1]3号(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人社部发[2011]3号关于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号经国务院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现通知如下:一、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的京外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所属京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的退休人员(含仍由中央管理的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二、全面清理部门和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基础上,取消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的项目,将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生活补贴、节假日补贴等其他收入,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三、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现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所在地政府尚未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四、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和标准,应同时抄送所在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五、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原水平部分,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结合单位现行财政补助水平情况通过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申报解决。其中,在职人员政策外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当于退休人员统一规定补贴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单位,所需经费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六、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在统一的退休人员补贴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对违反国家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七、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将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休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京外中央事业单位落实政策。第二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4〕9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1—业证〙。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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