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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代理词(5篇范文) 第一篇:人身伤害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原告的伤的确系由被告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被告张冲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陈述,我们可以了解该事件发生过程大致是这样的:原告系芜湖市xx小区物业服务人员,被告xx系芜湖市汇成名郡小区业主。2012年6月24日上午9时许,该小区的业主xx娟向物业反映楼道处有燃气泄露,原告及物业公司另一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后被告及其妻子也来到现场,双方因言语不和,原告与被告妻子发生争执,打起架来。在打架过程中,原告被被告打伤在地,同日上午12点左右,原告被送至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多部位损伤、左侧第10肋骨骨折。上述事实,有医院的住院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因琐事将原告打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身体权。因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双方发生争执是由于原告先踢了被告妻子,被告才因此上前殴打原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原因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说法并不能因此让被告免于承担责任,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是侵犯原告身体健康权的行为,引起的原告多部位损伤、肋骨骨折的结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2、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以下赔偿项目:(1)、医疗费10413.2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供了医院的医药费发票、病历以及诊断证明书等,足以证明原告因治伤花去了10413.21元医疗费。(2)、护理费1360元。原告住院期间需要陪护,其丈夫日夜照顾看守,原告住院17天,按照每日80元的护理标准计算,共计1360元。(3)、交通费52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住院治疗、检查、鉴定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因原告方自家有车,治疗、检查、鉴定需要都是乘坐出租车,乘车费用都有票据证实。(4)、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了17天,因而必然增加了伙食开支,因此原告的此项主张应当得到法律支持。(5)、营养费340元。原告构成轻微伤,多部位受损,肋骨骨折,所受伤害属于较重,因此确实“需要增加营养”。(6)、误工费5506.47元。原告医院住院治疗了17天,医嘱休息44天。(7)、精神抚慰金3000元。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健康权受到较重的伤害,并且使原告在较长的时间里不能生产劳动,这无疑给原告和家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考虑了我们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应当得到支持。原告的损失均是被告致伤原告而造成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据,被告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所述,本案被告xx殴打、致伤原告xx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较重的伤害,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诉讼代理人:2012年8月3日第二篇:人身伤害案件参考代理词代理词(人身损害)代理词(人身损害)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被告XX中心小学、X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b]一、原告诉请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b][b](1)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疏于管理以及对其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造成[/b]首先,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的监督管理不严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前提。本案中,被告XX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的行为与学校对其教师日常疏于监督管理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前因。而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学校应有义务督促其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和纪律,督促其工作人员合理地执行职务,本案被告学校没有尽到此种督促管理之责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被告学校应当承担对教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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