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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收费标准

第一篇:人防收费标准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1号)规定执行。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交更手续。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二○○四年九月二日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2008年8月18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与区、县的分成比例。除市内六区外,市人防办每年从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20%留存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和人防系统建设;其余80%由市财政返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所在地的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一)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区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是:市内六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汉沽、大港、东丽、北辰、西青、津南、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新城、独立工业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镇政府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800元。(二)按规定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389号)执行,即: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600元。四、调整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标准。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按照地区分布、工程结构、建设年代适当调整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五、上述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附件: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标准表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标准表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我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现就规范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凡在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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