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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同监管促监管体制创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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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同监管促监管体制创新.

第一篇:以协同监管促监管体制创新.以协同监管促监管体制创新中国证监会重庆直属办唐昌放协同监管有利于弥补体制不足我们所称的证券市场的协同监管模式是指在充分发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职能的同时,加强证监会与地方政府在规范与发展证券市场方面的配合与协调,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参与证券市场管理的积极性,弥补集中监管体制所存在的不足,做好监管工作。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以直属国务院的中国证监会自上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并采用以事后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这种以“条条”为主的证券监管体制,是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全面地、不折不扣地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证券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形成政令统一的证券监管机制,并与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相接轨。六年来的实践证明,集中监管体制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充分肯定集中监管体制正确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冷静和辩证地看到,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法规体制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的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并仍然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运行。因此,证券监管体制不可避免地带有特定历史条件所赋予的局限性。从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与实践来看,当前证券监管体制主要面临着监管力量的单一性和由事后监管带来的监管工作的时滞性两方面局限。监管力量的单一性的局限主要表现在市场的监管责任过分集中,导致监管者力不从心。证券市场有着政府、公司、大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多种参与者,参与各方应该有各自应负的责任,但是,由于转轨时期新兴市场的种种局限,市场参与各方常常违背道德规范,把自己承担的责任全部或大部分转嫁给市场。在单一部门监管的情况下,市场又把所有的荣辱兴衰转嫁给监管者一家。而客观地讲,由于证券市场涉及面广,监管内容复杂,难度大,加之监管者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因此,无论监管者的主观愿望如何良好,监管者根本就无法承担其责任之重。监管的力量往往落后于市场的要求,监管总是显得力不从心。事后监管的最大好处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保证公允性。但是,因为我国证券监管对象从地域上横跨东西南北,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从利益主体上看既有中央国有、地方国有、私有、外资等等,利益主体涉及方方面面;单纯的事后监管也容易产生监管形式化的局限。首先,它容易割裂规范与发展的关系。似乎监管部门只管规范,地方政府只管发展,事后的规范往往变成了“时点”上的规范。但是作为证券市场基础的上市公司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对上市公司的规范也必须在是全过程中体现。因此,如果不借助于全过程的规范,“时点”上的事后规范显然被动无力。其次,事后监管在事前、事中规范方面也难有作为。最后,单纯事后监管难以从根子上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克服我国证券监管力量的单一性、监管工作的时滞性,更好地规范发展证券市场;调动市场参与各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就显得十分重要。构建协同监管模式是现实选择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特点上看,构造协同监管模式就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首先,国有股比重大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基本特征。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剥离改制上市的,上市公司有一个集团作为关联大股东,而集团公司往往又是地方政府的骨干企业。集团公司的是否规范运作直接1影响到上市公司行为。集团公司在证监会的监管之外,地方政府则可以通过规范大股东的行为来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其次,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市场资源的配置权大都由政府控制。资产重组是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最常见、最基本的形式。地方政府作为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起到特殊的作用。只有发挥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才能使资产重组规范而有效的开展。再次,地方政府在完善法人治理方面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无论是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还是经理市场的培植与运作,都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参与,而证监会对于法人治理结构只能起到推动的作用。最后,国有企业的战略结构调整仍然是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检验我国证券市场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不同的地方,在支柱产业的选择、经济结构调整的范围、进度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起到独到的作用。另外,从监管的有效性角度看,与地方政府的协同监管,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因为首先,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在发展与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目标、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其次,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客观上需要在职能上实现互补。地方政府在调整地方经济结构、运作当地上市公司与证券机构等时,客观上需要监管部门的介入、参谋、支持和指导,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事后违规成本”。而证券监管部门坚持事后处罚的同时,提前介入,将监管与服务前移,可以增强风险的预警性和预防性。因此双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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