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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职业(合集)

第一篇: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职业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职业会计职业的发展上可以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这是会计行业中最专业的职业之一。和其他机构的会计相比较,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人员更加的专业一些。当然我们也知道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人员也是分工不同的,工作的内容也是很多。昆山逸仙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培训也是以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来培训学员,培训内容也和会计师事务所相似,使得学员能够更加专业的完成培训。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工作内容一般都是税务的代理、资产的评估、鉴证服务、会计服务和管理咨询。工作的内容虽然只有这几项,但是必须要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工作岗位也有很多,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职责。就比如说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就是进行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且要负责好整个的外勤工作,还要负责监督管理和复核项目成员的工作。项目经理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骨干力量,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工作项目经验。很多人在报名参加昆山逸仙教育会计培训之前都没有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进行规划,而到了昆山逸仙教育培训机构后,经过培训老师的指导,大家都开始对职业发展有了明确的规划。因为学员来昆山逸仙教育机构进行会计培训就是为了有更好的职业发展。现在设定一个目标,学员们也对自己的将来充满了信心。第二篇: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本站推荐)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包括其依法开展的审计业务和其他非审计业务。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金额的,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第二章投保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分所的职业责任保险,原则上由总所统一投保。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为本所的审计业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和自身发展需要为其他非审计业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第六条职业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为本所投保账册文件丢失险、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险等附加险。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市场化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情况及历史赔付记录进行保险费率浮动调整,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所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应当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金额。前款所称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第九条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2)5000万元。第十条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的审计业务收入;(2)5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第十一条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并应当包含下列各事项:(一)保险责任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执业活动中因非故意行为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保险期间为1年及以上;(三)约定合理的追溯期或报告期;(四)会计师事务所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公司承担。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如实告知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未作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赔偿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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