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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篇:供电所管理处罚规定供电所管理处罚规定为加强中心供电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员工工作责任心,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经所务会研究,设立月度业绩考核奖,每人每月50元,与月度工作挂钩,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安全生产管理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施工现场“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的,扣发当月业绩奖,造成安全生产人员伤害、设备烧毁等责任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外,扣发全年业绩考核奖。2、凡习惯性违章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每次罚当事人10-30元,罚现场负责人、安全员5-20元。3、因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的,罚20-50元,个人赔偿损失的50-100%,4、因未及时清除线路走廊上的竹木,造成变电站跳闸的,罚20-50元。台区以下造成总漏保动作跳闸罚10-20元。5、公司在施工现场发现违章行为,致使单位受罚所造成的损失责任人承担50%,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承担30%,所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所长承担20%。6、工器具领用不记录,完工后不及时放回原地,罚直接责任人10元,其它施工人员5元。7、遇灾害性气候或进行突击抢修,不服从分配或采取逃避方式的停电措施的,每户罚责任人10-50元。居民欠费超过30天,每户罚5-20元,所欠电费由责任人代缴。9、微机内动力及单位电费当月未缴清的,居民用户欠费超过30天,收费员不告知台区责任人或将电费发票打出交台区责任人收费的,所欠电费由收费人员垫付,并按动力及单位用户每户10-30元,居民用户5-10元。10、微机录入电量出现差错造成电费纠纷的,每户罚5-20元,收费人员电费不按规定到银行进帐,每次罚10元。挪用电费的除按公司规定处罚外,扣发当月考核奖。三、用电服务管理1、营业厅窗口上班不着装,不佩带工作牌每次罚款5元。2、营业场所卫生差,物品乱摆乱放的,扣责任人2元,办公场所未按规定打扫卫生的,每次罚管理人员5元。3、使用不文明语言,随意与客户在营业场争吵的,罚5元。4、未实行“一口对外”和首问负责制,办事拖拉,推诿出现客户投诉的,罚5-10元。5、业扩报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现场勘察,收费、安装、验收、上卡、归档的罚责任人5-10元。6、报修电话无人接听的,罚5元,值班人员对客户报修不记录,不通知相关人员或在规定时间不到达现场的,罚5-10元,出现客户投诉的罚10-30元。7、明知客户未装漏保或已装漏保但自行退出运行不制止、不报告,第二篇:处罚规定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并举的方针,根据《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受处分学生在一定期限以后,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解除原处分决定。学生处分解除后,不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只在学院相关档案中留存,并且在评优评先、党员发展、学位授予等方面享受与学院未处分学生同等待遇。第三条解除处分的范围:(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四条申请解除的时限: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第五条申请解除处分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条件受到处分的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才有提出解除处分的资格。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及危害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3、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进步明显,无不及格现象(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4、能积极参加学院、学部组织的团学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5、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二)必备条件受处分学生,因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在达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即可申请解除处分。1、在受处分期间学期综合测评排名达到班级前20%,或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达到学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2、在学科竞赛、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荣获院级及以上奖励,或以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为署名单位并排名第一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者;3、获得以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为属名的专利;4、本科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生升入本科者(以调档函为准);5、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者;6、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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