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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定市人民政府[2009]保市府214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09年下半年启动试点,第一批试点为涿州市,以后按照国家和全省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市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制定。(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我省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市)改为省财政直管县(市)后,按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政策执行。试点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也可对计生户个人出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自行解决。五、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开发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支出。加发基础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在试点期间暂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确定,以后按省政府规定适时作出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三)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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