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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诚信问题调查 第一篇:保险业诚信问题调查保险业诚信问题调查摘要:近几年来,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人大代表的提案、政府官员的讲话中频频出现。本文从保险行业出发,以最能体现诚信价值的保险领域为研究对象,对日前国内保险业的诚信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出其现状,形成原因,及其对它的建设提出建议。关键词:保险业诚信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合同法》,而且在《保险法》当中都作了特别的强调。《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特意独立地规定为一条,其立法意旨就是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产业也保险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石。一我国保险诚信现状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一些单位忽视甚至践踏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市场中的种种失信行为已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有些保险机构在任务压力和利益驱使下,实行“一明一暗两本帐”,帐目数据失真,而且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向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提供假数据、假报表,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套取政绩和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经营核算的准确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采取“卖单”、“埋单”、“鸳鸯单”等不法手段,向投保人出具假保,提供假收据,侵吞保费,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制假售假”行为不扼制,不但会损害当前利益,更重要的是造成行业信誉的缺失,为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埋下严重隐患。2.违法违纪时有发生。有的保险机构无视财经纪律,不顾三令五申,采取截留、挪用保费,违规使用手续费,虚增赔款金额等隐瞒转移收入、虚列支出的手段私设帐外帐、“小金库”,还有的用于购置营业楼、汽车等帐外资产以及支付招待费等。3.误导、欺诈客户行为相当严重。随着万能、分红等人身保险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新型产品的上市,个别保险机构和一些保险营销员夸大产品功能,掩盖免责条款内容回避或者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采用“杀熟”的做法诱使亲朋好友投保;售前服务殷勤,售后服务冷淡等等,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权益,使保险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坏。4.相互诋毁现象呈蔓延之势。表现在有的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唆使个别媒体登载或转载对竞争对手不利的文章;将不利于竞争对手的材料复印后大肆散发;假借记者或他人之手发表文章攻击竞争对手;在企业内部发布贬低其他公司的宣传材料并利用网络散发等,结果往往导致两败俱伤,对保险公司的商业声誉和企业形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5.大量非正式机构亟待规范。这些机构,游离于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监督之外,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必须予以彻底规范。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1.制度缺陷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代理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1)对于保险人而言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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