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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w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一篇:信息w安全管理协议书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用户(信息源和信息发送方责任单位)与接入商泉州市金石盾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同,使用服务方提供的服务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第1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2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甲方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将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甲方需要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甲方需要开展电子邮件服务的,须遵守《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用户保证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用户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将对网站进行关闭处理。第4条用户不得利用乙方服务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5条客户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第6条客户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电信运营商的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第7条客户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8条若违反上述规定,服务方、电信运营商或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和信息发送通道,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业务,追究客户的法律责任,并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应的经济损失。第9条在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服从监督和管理;若我司违反本承诺书的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网站主办单位(公章):网站负责人(签字):林伟日期:年月日第二篇: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为乙方用户,IP,甲方在乙方接入的网站所从事的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部电[2005]501号《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从事任何违反法规的行为,不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发布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不发布组织或实施过激行为的信息、对所属的网站加强监管,发现违法的相关内容及时进行制止和清理。甲方严格按照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承诺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会及时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甲方网站内容如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广播电视节目、音频在线视频、电子公告服务、游戏或其他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专项审批的网站必须到相关部门通过前置审批后再到乙方进行网站报备工作。乙方妥善保管核验过程中获取的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照片信息、《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与网站主办者签署的各项协议,保证信息不泄露,承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材料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网站备案和信息内容进行监管,有权在发现甲方的网站上存在备案问题或非法信息问题时,关停网站或服务器;若因甲方监管不力,未及时进行网站备案或由于服务器上存在非法网站、非法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等)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第三篇: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传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用户应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5〕92号)、《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文件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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