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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一篇: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制度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制度一、对信息源接入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杜绝发布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信息内容。二、学校定期安排网络参与人员参加关于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培训,提高其网络能力。三、学校定期组织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定期组织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学校的全体教师和学生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掌握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加强学校各类应用人员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四、不定期地邀请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有害信息,特别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识别能力,提高防范能力。第二篇: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计算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目前比较严重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主要有:(1)网络犯罪。一些“黑客”时常会非法侵入网络进行恶性破坏,蓄意窃取或篡改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并利用网络赌博,甚至盗窃电子银行款项,通过网络传播侵权或违法的信息等网络犯罪行为日增,互联网已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新领域。(2)色情和暴力风暴席卷而来。信息内容具有地域性,而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方式则是全球性、超地域的,这使得色情和暴力等问题变得突出起来。由于互联网是全球共享的,这就使得某些人、个别国家的色情信息和暴力情节能够无障碍地在世界范围内传播。(3)网络文化侵略。互联网信息环境的开放性,使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在网上交汇。近年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凭借网上优势,倾销自己的文化,宣扬西方的民主、自由和人权观念。这就加剧了国家之间、地区之间道德和文化的冲突,对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构成干扰和冲击。(4)破坏国家安全。世界上存在着对立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并不是到处充满善意,一些国家通过互联网发布恶意的反动政治信息,散布谣言,利用信息“炸弹”攻击他国,破坏其国家安全,甚至出于一定的政治目的,突破层层保密网,直接对其核心的系统中枢进行无声无息的破坏,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综上所述,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借助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所产生的力量,使人们遵从道德规范,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目的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网络道德由于虚拟空间的出现而产生新的要求,它与根植于物理空间的现实道德相比较,有其新的特点。1.自主性和自律性“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传统社会由于时空限制,交往面狭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依靠熟人(朋友、亲戚、邻里、同事等)的监督,摄于道德法律手段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得到相对较好的保护。相比之下,“网络社会”更大程度上是“非熟人社会”,互联网是人们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而自发自愿连接建立起来的。在这个以网络为基础的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网络道德环境中,人们进入了“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我国成立了专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部门。几年来,陆续制定了一些与信息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1.相关法律:(1)1988年9月5日第七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提出“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2)1997年10月,我国第一次在修订刑法时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3)为规范互联网用户的行为,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2.相关法规:(1)1989年,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2)199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3)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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