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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篇:公务卡管理办法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莱财库[2013]7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卡,主要是指以机关工作人员为偿还主体,由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银行签定申请协议、财务部门统一申办、个人持有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三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一)以科室(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局财务科。(二)财务科对申请开卡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办卡人员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审核通过的办卡人员。第四条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办公室要及时通知财务科;财务科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第五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第六条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具有免费办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的优惠条件。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原则上按以下标准以内申请公务卡信用额度,但最终以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一)局领导5万元;(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3万元;(三)一般人员2万元;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科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九条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市**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局领导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未经领导批准的支付,一律视为个人自费支付。第十条原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和单位授权个人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500元及以上的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同时、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第十一条差旅费、车辆维(护)修费、燃油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未超过授信额度的公务消费,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科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需经局领导审签批准。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主要领导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十三条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或退回,需要将收款方退回的现金及时存于公务卡。如退回转账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处理,将退款划入公务卡。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第十四条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应严格遵循机关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二)携带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公务卡、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第十五条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还款日5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六条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帐户,实现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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