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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离职员工合同管理案例

第一篇:公司离职员工合同管理案例案例分析:公司业务员离职后签的合同有效吗?案情简介:张某系甲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公司开除。但是,甲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本案焦点: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3、甲商贸公司可否向张某追偿损失?分析: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3.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无权代理人张某请求赔偿由此遭受损失。由于表见代理的成立被代理人往往也有过失,因此,分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损失的分担就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一方过错重大(如故意),另一方则过错轻微,由过错重大的一方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第二篇:从离职案例谈员工离职管理从离职案例谈员工离职管理最近,我收到了一份很特别的离职申请书,说它特别,就是不像别人那样表达对公司无限感激、无限热爱而不得不无奈的离去,或者完全公事公办的态度不咸不淡的写着由于“家中有事”之类的原因离开。这个人明确地说明了自己的真实离职原因,而诚恳地向公司领导者提出了改进建议。详见下文:离职申请尊敬的各位领导:本人于**年**月**日有幸到公司任职至今,感谢公司给我发展的平台,感谢各位领导对我的支持与帮助,尤其是分公司经理对我工作的认可与支持,更要感谢广大客户对我的认可,谢谢!但由于以下原因,本人申请辞去在管理岗位上的一切职务:1.从进入公司至今,本人工资变动三次,每次都与公司承诺不一致;2.由于本人从**岗转岗为城市经理就没有了十三薪;3.在**城市任经理六个月,一直没有转正,发试用期工资,理由就是领导忙,没有时间安排转正答辩;4.到省级公司任**工资下调。所有这一切我觉得是对本人付出的不认可,不能体现出本人价值,故申请辞去一切职务!另有两点个人意见如下:一、公司制度要明确,加强岗前培训。从进入公司没有接收过一次任何岗前培训,包括对公司文化、制度的培训。二、制度的制定不要压制人性。制度要有公司的特色、风格、性格,要体现出公司的“魂”——***总裁的精神!申请人:***时间:**年**月**日这份离职申请有很多值得玩味的地方。首先,可以说,这个人有点不幸。不幸之一:.入司时为外派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往分公司,后来又转岗为城市经理,由于公司对分公司员工当地化的政策,就需要在总部办理离职,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年底时发放“十三薪”,只能在分公司取得分公司的部分。即:在公司的工龄不能延续计算。其当年总部外派出勤近一年,偏赶上发放“十三薪”前申请转岗(晋升),造成损失。但实际上,该员工对此有意见也说明公司的制度的疏漏,不能明确指明“十三薪”是否属于工资范畴,对在职员工必须发放。在随后的时间里,公司就对此进行了完善和解释:将“十三薪”改为“忠诚服务奖”即明确定义,忠诚服务奖:属于奖金范畴,公司管理人员参照上一考勤及绩效考核成绩计算并发放该项奖金。发放范围:合同类型为管理类的人员,包括:集团本部各中心管理人员;各区域及分公司外派(不包括本地化员工及当地员工)管理人员,包括中国区总部管理人员;投资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中国)**等管理人员。发放日期:每年四月份单独计发。发放标准:以本月平均固定薪酬为标准计发。实施细则A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人员,不享受忠诚服务奖旷工累计达三天(含三天)以上者;病假、事假、旷工累计达一个月(以30天为标准)以上者;入司时间不满一年者;员工在发放日期前提出离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月累计迟到/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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