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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一篇:公积金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一、单位开户单位开户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公章等去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户,地址在南京市太平北路51号。公交2、3、15、31、44、65、68、80、95、304、313路大行宫北站下。二、比例、上下限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各10%;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和个人各10%—12%;其它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个人各8%-12%目前上限9900元,下限850元,最高缴存额9900*12%*2=2376元,最低缴存额850*8%*2=136元,今年最低工资调了,估计公积金的下限也会上调。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同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三、汇缴、补缴、转移、封存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汇(补)缴申请单》、《个人变更清册》和《个人汇(补)缴清册》,汇缴填写《汇(补)缴申请单》和《个人变更清册》(无变更不填),补缴填写《汇(补)缴申请单》和《个人汇(补)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表格、支票(现金)和证明材料,到建行网点办理汇(补)缴审核。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时,如果系统提示某职工有欠缴信息,该职工必须办理按月补缴,没有提示的,可以办理绝对额补缴,从外地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办理绝对额补缴。省属单位是属于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在省建行缴纳,市属单位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缴纳。省转省,市转市都是先转移帐户,再缴纳,省转市或是市转省,可以先缴纳再转移合并帐户。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转移申请单》、《转移清册》,填写《转移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需填写《转移清册》加盖公章,携带表格和有关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办理在管理中心开户的两个单位之间转移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1、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2、经办人身份证;3、转入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本地转往外地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3、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办理账户封存请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仅保留劳动关系证明文件;2、职工身份证;3、经办人身份证。四、公积金提现、转帐《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3、身份证。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房屋所有权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4、身份证。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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