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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的分析

第一篇:关于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的分析大学社会实践报告实践课题关于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的分析关于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的分析我是XX大学的一名学生,也是一名人民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遇到各种经济诈骗、经济纠纷,解决经济争议的途径根据案件定性,受害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法解决。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案件涉及罪名有时存在很大分歧。现就在我工作中出现的一起有关经济案件进行分析,希望能加深对经济案件定案的理解。一、案情:2010年8月的一天,广州商人张某来到我县找商机,碰到同乡兼好友王某,王某邀张到我县做买卖林地的生意,并称另一老乡李某已在我县联系购买林地的事宜,只是手头没有资金,只要买到林地就能赚大钱。在王某的一再邀约下,张便同王一起到我县开展了购买林地的调查。调查中,李某邀请我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森林公安分局局长赵某,我县林业局副局长阿某随同前往调查。实地调查林地后,张便同王某,李某共同商定,由张、王、李共同出资100万元在我县注册成立宁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购买林地进行开发。约定由张出资百分之六十,王、李各出资百分之二十。鉴于王、李暂时没有资金来投入,先由张垫资100万元用作注册资本,先把公司成立起来,王、李再还钱给施,购买林地的资金由张先垫付。三人签订了出资入股成立公司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依法成立,由张任董事长,李任总经理,王任监事,聘请吴某任会计。由于张在广州另有业务要办,公司购买林地的事宜便全权交给总经理李某来处理。张回广州后,李便产生了与赵某、阿某合伙侵占施购买林地款的犯意。于是,在李与赵某、阿某的串通下,三人便同当地专做林地生意的两村委会主任田某、史某恶意串通商谈购买林地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林地仅为每亩180元。商谈林地价格的过程中,买方和卖方恶意串通,将每亩林地价格由180元提高到410元,差价230元由田某、史某占70元,其余160元由李某,赵某,阿某共同占有。为此,李某代表宁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同田某、史某签订了购买林地三万亩的两份合同,约定一个月内由茂源公司先付450万元林地款给林农,如二个月内不能付清所有林地款,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一切经济损失由买方负责。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多次打电话催张付款。为达到非法占有林地款的目的,李某同赵某、阿某共同商定,以在我县取现金和保证资金安全为由,要求施将款打入赵妻子的银行卡内,由赵妻帮忙付款给林农。在何某的一再在求下,张征得王的同意后把款直接打入赵妻在农行的卡内250万元,另外又分别打了100万元到田某、史某二人的银行卡内。450万元林地款到帐后,李某立即叫妻子刘某通过赵妻将250万元中的150万元转入刘父亲的银行卡内,随后又转入刘的卡内,再将款转入李的新卡内,而将老卡销户。赵妻卡内剩余的100万元被赵某、阿某瓜分,用于购买小汽车和归还个人贷款。打入田某、史某卡内的款其中大部分付给了林农,田某、史某分别占地有了25万元和18万元。尔后,赵、李、阿又同田某、史某相勾结,以张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林地款为由‘由赵起草了好解除合同通知书,交给田某、史某二人各一份,由二人亲自交给李,单方宣布解除合同,250万元刚好与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相符,其它经济损失由茂源公司承担。案发后;赵、李、阿三人以涉嫌合同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现三人以涉嫌职务侵占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但对于田某、史某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存在大的分歧,各自争论不下,难于定论。二、关于本案,本人拟对以下问题展开分析:(一)合同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几种情形。(二)职务侵占罪及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的条件。(三)对于该案田某、史某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行。三、案件分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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