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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第二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创建第二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关于创建第二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2‟493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聚集,进一步促进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创建第二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四川省“十二五”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规划》的要求,各地要依托园区、大企业和产业集群,因地制宜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以促进科技型创业、大学生创业、农民工回乡创业、企业职工创业为重点,强化创业孵化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使之成为初创企业的孵化区、微小企业的聚集区、特色产业的集中区、成长型企业的孵化区、两化联动的助推区。二、工作要求(一)科学布局、统筹发展。优先选择基础设施齐全、配套服务功能完善、创业氛围浓厚、创业意愿强烈的区域,科学规划,点面结合,有序推进。(二)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社会资源参与,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三)创业优先、促进就业。引导和鼓励自主创业,在育成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的同时增辟就业岗位,实现以创业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互动。(四)因地制宜、整合资源。明确产业定位,挖掘发展潜力,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资源,集约用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五)强化服务、营造环境。针对性地做好创业服务,尤其要对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内的小企业在融资担保、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经营管理、法律咨询等方面的需求提供服务支持,促进小企业快速成长。(六)加强指导,动态管理。要加强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定期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考核,实施动态管理。三、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条件(一)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三)连续两年培育小微企业的数量应占85%以上或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在20家以上。(四)连续两年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在80%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五)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六)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300万元的小企业5家以上。(七)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3家。(八)为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四、创建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要求(一)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正式发文予以确认。(二)申报资料。申报所需资料详见附件《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三)申报时间。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强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于2012年10月15日前上报。扩权试点县(市)需抄送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部门备案。五、联系方式(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联系人:冯易生电话:028-86260253电子邮箱:jxwxqyc@126.com(二)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许晶辉电话:028-86678647附件:《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9月26日附件: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集聚,促进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为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培育小企业健康成长,在创业辅导服务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组织。第三条省经信委负责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负责本地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协助省经信委对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管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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