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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43号

第一篇: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43号鲁安监发[2005]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条信息已阅读285次更新时间:2005-5-913:10:56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鲁安监发[2005]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安监局、有关部门,各培训单位: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彻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第八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开展培训工作。第九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除外)。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专、兼职教师均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教师合格证;(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业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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