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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第一篇: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自国务院在2003年底提出用3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来,我市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市已较好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清欠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的清欠工作部署,按照童小平副市长在第八次市清欠协调小组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2006年在继续清理旧欠的同时,实现清欠工作重心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和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一、严格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规范建设投资行为(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它需要审批的项目,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听证制度”,杜绝未经科学论证的“拍脑袋”工程。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同时,加强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的控制。(二)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明确项目建议书中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批内容和标准,明确审批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在项目立项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三)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防范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交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四)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的支付审核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五)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度。二、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一)凡投资计划已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需要区县(自治县、市)地方政府资金配套的项目,地方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按时到位。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不予为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暂停当地其他项目的审批;属重点工程项目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交业主支付担保,对未提交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三)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后予以备案。且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时,业主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四)国有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大型建筑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五)房地产企业在领取房屋预售证书时,必须提供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双方没有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且延期支付协议未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不予办理房屋预售手续。(六)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依法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对结算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大中型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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