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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中心):近年来,全市卫生系统切实推进公文处理规范化建设,规范卫生行政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效率,较好地发挥了公文在交流情况信息、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但公文处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些公文格式欠规范。有的单位制发公文,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格式不分,公文要素不全、不规范,有的单位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向我局或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有的单位报送我局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有的单位将请示公文直接报送领导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各级领导交叉批示。三是有时请示和报告文种不分,请示性公文不用上行文格式,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四是部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越级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送公文。五是报请我局审批的事项预留给我局研究决策时间过短,有的直接找局领导要求即送即批,部分单位对领导批示件办理不及时或反馈办理情况不及时。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公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公文办理程序(一)规范公文报送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向市卫生局报送公文,严格执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制度。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或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律送局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不得委托外单位人员代送公文。对未按程序报送的公文,局办公室不负责跟踪办理。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请示、报告)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呈报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形式上报。请示应一式三份,一事一报,并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属于市卫生局职能科室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由行文单位直接向职能科室请示或协商处理。需要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由局职能科室提出意见移交局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市卫生局能够解决的问题越级向上行文请示。原则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需要申请政府财政解决经费、市编委解决人员编制,必须由我局签署意见,以我局名义向市财政、编制部门行文申请,按程序办理。需要以市卫生局名义行文报送市政府或省卫生厅的,须先经局对口职能科室审核、会签。如同意行文上报,再送局办公室按程序上报局领导审签后行文。市卫生局需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的,首先由局职能科室拿出初稿,经局办公室审核,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由主办科室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二)规范公文审核以市卫生局名义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原则上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以市卫生局名义制发公文,由主办单位的相应科室按照公文格式和标准起草初稿,送主办单位办公室审核,并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市卫生局相关职能科室初审,再送局办公室审核,进入文件审签程序。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先送局法监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附件1),再送局办公室审核,经局办公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发、编好文号,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后印发。以市卫生局名义制发公文,主办单位须填写《郴州市卫生局代拟公文起草说明卡》(附件2),说明需要发文理由,附上代拟文稿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有关职能科室协调会签意见,并提供代拟电子文稿。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还应提供起草说明书、制定依据。(三)规范领导批示办理原则上,市卫生局主要领导的批示件由局办公室或政工科转有关科室办理并负责督办,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反馈办理情况;除重大事项外,分管局领导的批示件由局办公室转局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办理或督办,并向局分管领导反馈办理情况。局办公室要经常检查有关科室办理主要领导批件情况。局办公室和有关各科室向下级承办单位转办公文时,应填写《郴州市卫生局公文转办单》(附件3),明确相关办理要求。市卫生局领导明确要求局职能科室、县(市、区)卫生局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办理并报告结果的批示件,应按规定时限抓紧办理,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原则上一般公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按批办时限要求办结。局领导批示多个科室办理的,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其他科室沟通、协商,及时汇总上报办理情况,相关科室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办理反馈的,应及时向相关局领导说明,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对局领导批请科室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批示件,除重要事项外,科室负责人可以不回复。(四)严格公文退文制度公文报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办公室不予受理:“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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