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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篇: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4】23号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各市、州、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七月份以来,我省钢材、水泥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据调查,今年年初,圆钢、螺纹钢的价格已涨到了3500-4000元/吨左右,水泥价格涨到了380-400元/吨左右,同现行使用各类定额的统一基价表中钢材、水泥取定价相比,钢材综合涨幅在40%以上,水泥综合涨幅在13%以上。其涨幅之大,是一般企业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由此引发部分工程结算纠纷、合同履约困难、工程停工、工程质量下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钢材和水泥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的,在总报价中未计取风险系数的工程,钢材、水泥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不计算价差;超过±10%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双方同意的原则,协商计算价差。在总报价中已计取了风险系数,且合同明确不能调整钢材、水泥价格的,其价差不予计算。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了钢材、水泥的价格调整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钢材、水泥的价格调整的,可参照第一条执行。三、钢材、水泥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承发包双方认定的实际发生价格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各时期同类规格、品种信息价,双方重新协商确定钢材、水泥价差的调整办法。四、钢材、水泥的价差只计取利润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五、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再计算钢材、水泥价差。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二篇: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鄂建文[2011]1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篇: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闽交建[2008]132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精神,针对当前及今后主要建筑材料异常波动情况,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机制,保证交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2008年10月1日以后招标(以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为准)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一)调价范围1、工程范围(1)公路工程:指公路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但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是否调差及补差范围,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2)水运工程:仅指水运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非结构用材、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2、材料范围(1)公路工程调差主要材料品种: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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