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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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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

第一篇: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1、兼并、破产不征营业税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1995年11月15日)第十一条: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暂不征营业税。对因破产而发生的企业拍卖,暂不征营业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2、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3、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4、整体资产转让不征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5、股权转移涉及的不动产过户不征营业税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3号)第五条:企业股权(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销售转让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企业销售或转让股权(产权)股权转移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该股权(产权)转移前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6、个人赠送不动产不征营业税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九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二、土地增值税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依据:(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的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合作建房的征免税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95)财税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4、因城市规划、国家征用引起的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的征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95)财法字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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